(一)科研经费和创新创业资助政策。从2013年起,对于获批的省级人才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博士点),其科研成果在我市推广运用并取得经济效益的,由市财政采用以奖代补形式给予20—50万元建设经费;对每个获批的省级人才团队,给予10—2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携带高新技术和成熟产业化项目在我市工业园区落地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组建专门人员进行定向服务,并在提供创新科研用房、标准化厂房、企业注册、融资、公寓住房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和照顾,使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较低成本在市内落地并创造产值。

  (二)科技创新成果分配政策。改革完善科技成果权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到我市创办、领办、合办科技型企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务发明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所得收益,扣除成本后,可按高于60%的比例由研发人员及其团队自主分配,或以股权形式奖励专业技术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于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折算比例可达50%—70%;对于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三)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政策。全市事业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紧缺人才实行倾向调整,加大引进建设规划、工业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新闻宣传等重点行业急需紧缺岗位人才力度;对一些学历、职称等条件不足,但研究能力突出、有专利有技术的特殊专业人才,经面试、试用和评审认定后,可作为特殊人才引进。简化人才引进手续,对符合引进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市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按程序及时办理引进手续。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户籍、住房、家属就业等方面手续时,享受优惠政策或便捷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其配偶原有工作单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引进单位优先安排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市人才服务机构引导就业。凡通过公开招考(招聘)或面向社会引进人才试用期内可由用人单位发放一定过渡性生活补贴。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不足部分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微型企业的,除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外,可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实行分期到位。对新招聘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减免人事代理相关费用。对于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企业,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第一年由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贴。对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自愿参加基层就业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到基层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并发放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

  (五)引进人才住房政策。从2013年起,结合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规模,每年预留在建公租房套数的10%以上,专门用于市级引进人才的临时住房安置。引进人才为主持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项目并获三等奖以上,或拥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或技术并与我市重点产业建设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市财政给予120平方米临时安置住房,安家费10万元,服务期满5年的,住房产权归引进对象所有。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人才公寓和公租房,专门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性租赁住房或定向销售房,市级财政可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土地审批、规划设计和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优惠。

  (六)人才津贴补贴政策。认真执行《黔南州高层次人才补贴审批发放办法(暂行)》和《福泉市人才成果报告制度》。对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责;凡在我市企业开展科技研究取得成果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高层次人才补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时限和工作内容给予相应的津补贴。探索建立基层工作津贴制度。

  (七)职称、岗位支持政策。对于到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硕士,用人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中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聘用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对紧缺专业的特殊人才、或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人才,可低职高聘。放宽基层职称评聘条件,注重工作实绩和能力,适度提高中、高级职称聘用比例,逐步在市直事业单位设置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在乡镇(办事处)事业单位设置副高专业技术岗位,对在乡镇(办事处)工作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时不受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鼓励支持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并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越级申报职业技能资格。从2013年起,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副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1500元、2000元奖励;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鉴定和综合评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1000元、2000元奖励。

  (八)人才表彰激励政策。适时开展评选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优秀企业家、高技能人才给予表彰奖励。坚持每两年开展“3.18”优秀人才奖、科技进步奖、优秀专利发明奖、优秀科技特派员评选表彰活动。适时评选表彰一批十佳教师、十佳校长、十佳医务工作者、十佳文艺创作人才、优秀职业经理人、优秀高技能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等。对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用好人才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州级各类人才奖项者,直接按照市级优秀人才进行奖励。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攻读我市紧缺急需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所在单位平均绩效工资。从2013年起,对于在工作期间进行学历提升并顺利毕业、且签定5年以上服务期的,由单位按50%的比例报销学费;对取得学位或通过国家中、高级职(执)业资格考试且签定5年以上服务期的,由市级财政、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报销学费